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工业园东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58459291C。法定代表人:张卫国。
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金溪县左坊镇政府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36365280R。法定代表人:周益山。
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地址:抚州市东乡区环城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7NFJU1H。法定代表人:吴志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赣10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5.776161万元。因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2年4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截止2022年6月1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5.776161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5.776161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1003执2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潘 丽
审判员 乐武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乐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