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民初233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左坊镇左坊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6365280R。
法定代表人:周益山。任总经理。
被告:周海木,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云霄电视转播台。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城元街宝塘里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950051C。
法定代表人:郭联建,任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
原告***、***与被告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云霄电视转播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周海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闽0627民初2025号一案在南靖县法院审理,本案要以南靖县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前提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与南靖县人民法院的(2021)闽0627民初2025号案件判决结果尚有关联性,***、***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金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沛欣
书 记 员 陈嘉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