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民初233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左坊镇左坊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6365280R。
法定代表人:周益山。任总经理。
被告:周海木,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云霄电视转播台。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城元街宝塘里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950051C。
法定代表人:郭联建,任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
原告***、***与被告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周海木、福建省云霄电视转播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海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海木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周海木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金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沛欣
书 记 员 陈嘉琳
法律附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