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秀谷镇。
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
法定代表人:周益山。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溪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7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15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金溪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名下的坐落在金溪县的商铺,该店铺被本院另案进行了拍卖变卖,但均已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17.79元。截至目前,未执行标的额为101186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彭伟平
审判员  彭靖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