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赣1027执801号
被罚款人:***,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秀谷镇建屏北路仁和桃花源1-4楼。
被罚款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
法定代表人:周益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000元,限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