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迎宾世纪花园-城市原墅E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6365280R。
法定代表人:周益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飞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益丰建设有限公司、吴飞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易惠莲
审 判 员 郭昭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秀美
书 记 员 林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