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651号
上诉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51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双方所争议设备租赁使用均在高铁项目建设。本案属于高铁建筑工程过程中的设备租赁纠纷,除了涉及设备使用和维护,还涉及高铁建筑工程期限等问题。因此,本案应按照建筑合同纠纷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本案应属山东省济南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管辖,但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签订地相应级别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该合同还载明:签约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本案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敏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