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41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明月
书记员  徐艺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