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1279号
原告:***,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2-1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该公司行政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