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7833号之四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对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9)沪0118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八、第九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47元,减半收取计7,82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83.50元”,现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27元,减半收取计5,613.50元,保全费4,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593.50元”。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庄 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