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7833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石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庄 翀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