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7833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石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庄 翀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