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7833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6日裁定予以驳回。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9月4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47元,减半收取计7,82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83.5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庄 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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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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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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