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783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80,000元的财产。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申请人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8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庄 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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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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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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