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
上诉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只要不违反专属和级别管辖。本案中,根据涉案《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第一款“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青浦区……”,双方已就诉讼管辖法院作出明确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