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729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0元,由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
人民陪审员 杭 静
书 记 员 余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