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92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两路龙平支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3日,住山**省商河县。
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民终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76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左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