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2民初2199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071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