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5民终4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50号附4幢2-1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74287。
法定代表人:何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龙平支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0719R。
法定代表人:樊兴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兴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琴
审判员*科
审判员肖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