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999号
申请人: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被申请人: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交通街三生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胜。
申请人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昌邑龙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8631.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8631.0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寿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