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2280号
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小店镇驻地国土所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MOUE9W。
法定代表人:周善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9937689J。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长岭镇白土沟社区白土沟村225省道莒东高速路口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T2XP2K。
法定代表人:纪培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金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彦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