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帝贝诺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1122号
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华夏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经理。
被告:山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邦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思才,经理。
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75元,由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欣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君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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