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509号
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姜懿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