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146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乔家顶村西兰田小区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3JMM72。
法定代表人:张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9937689J,组织机构代码:55993768-9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鲁1302民初166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1302民初16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晓蒙
审判员 程 玉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