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4858号
原告: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东里**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戴思景,执行董事。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讼享有处分权。现原告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 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琪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