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207号
申请人: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东里1号楼1层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戴思景。
诉讼代理人:戴剑南,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
申请人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0981454.4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981454.4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