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京通兴业(北京)防火门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0992号 原告:京通兴业(北京)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10号楼5层5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京通兴业(北京)防火门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东里1号楼1层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通兴业(北京)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2022年11月11日,原告京通兴业(北京)防火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京通兴业(北京)防火门���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6?9?6? 9?6?9**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6?9?6?9?6?9徐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