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盛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9639号
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彭长根。
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钱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