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107民催4

申请人北京百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70号院5号楼4401402403室。

法定代表人雷义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百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百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77日以转账支票已过提示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百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

请撤回公示催告,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百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干立华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潘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