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

乐庆与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8113号
原告:乐庆,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18号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乐庆诉被告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乐庆负担。
审判员余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已于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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