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

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
法定代表人:邹睿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楼101v>
法定代表人:黎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上诉人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朝炜
审判员  赵 鹃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詹文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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