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

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与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52685号
原告: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黎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祥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睿晟,职务不详。
原告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航汇盈公司)诉被告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洲际直升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航汇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搭建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95,000元、门票费2,74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29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参加2019年10月10日至13日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委托原告设计、搭建展台,并负责现场运营维护。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13日按时履行了该展位的设计、搭建与保障服务工作,并于2019年10月14日展会结束时将该展位拆除。原告同时为被告参展交付了2,740元的参展门票费,被告皆予以认可。双方并于2019年11月26日正式签署了《2019第五届直博会展位制作搭建合同》。但是被告一直未曾支付原告该项目搭建费及门票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沟通解决,但是被告迟迟未能支付,故原告起诉。
被告洲际直升机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为参加2019年10月10日至13日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委托原告设计、搭建展台,并负责现场运营维护。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13日履行了该展位的设计、搭建与保障服务工作。原告同时为被告参展交付了2,740元的参展门票费。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9年11月26日正式签署了《2019第五届直博会展位制作搭建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执行“展位设计、制作安装、现场运营维护”等事宜。第二条项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执行的内容为:【展位设计、制作安装、现场运营维护等】。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制作、执行的项目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条项目服务期限:乙方同意自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13日止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活动提供服务。第四条展位设计、制作安装、现场运营维护费用。本合同总费用为贰拾玖万伍仟元整。第五条付款条件:1、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作为预付款,即壹拾柒万柒仟元整177,000.00元。2、乙方在工厂制作好结构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捌万捌仟伍佰元整88,500.00元。3、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履行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剩余费用全额合法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的10%,即贰万玖千伍佰元整29,500.00元。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全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第十二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给乙方,逾期15个工作日未能付款,从逾期的第16个工作日开始,甲方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比例就逾期支付的费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在应付款期届满后16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019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寄送案涉搭建费及门票费发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搭建服务并代购门票,并据此主张搭建费及违约金、门票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支付搭建费295,000元以及以295,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支付门票费2,740元。
案件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计3,739元,财产保全费2,579元,合计6,318元,由被告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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