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

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与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14446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黎扬,法人。
被执行人: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F区330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明,法人。
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与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5268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中航汇盈(北京)展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374.3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1日向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6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BHXXXX的车辆一台,因尚未查扣,不具备执行条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中美洲际直升机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运所
审判员  刘胥斌
审判员  杨春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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