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939号
原告: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6层0710内2。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溪,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历光大。
被告: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王化村临时门牌1037号北侧一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昀。
原告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园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3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魏洪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嘉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