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仪征锦峰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2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6层0710内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仪征锦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解放东路8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仪征锦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置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成立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要件,即: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仪征置业公司向开元信息公司转账8000万元系基于2019年12月2日仪征置业公司向开元信息公司出具的委托函所为,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该款项中尚有5000万元开元信息公司未予返还,表面上来看开元信息公司取得了财产利益,仪征置业公司受有损失,且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开元信息公司收取款项系基于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对此存在法律根据,尚有5000万元未予归还系由于双方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给付上的履行障碍,即仪征置业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开元信息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以该款项支付绿地集团及下属关联企业所欠开元信息公司工程款的意思表示,该障碍并不属于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对此应依照合同法律关系予以解决,而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因此在仪征置业公司与开元信息公司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仪征置业公司作出同意以该款项支付绿地集团及下属关联企业所欠开元信息公司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关系及意思表示并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的情形下,无法认定开元信息公司取得财产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开元信息公司尚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仪征置业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应否予以返还,仪征置业公司可根据其与开元信息公司之间就委托合同关系约定的权利义务予以主张。鉴于一审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上存在错误,且在二审中仪征置业公司并未坚持适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考虑,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 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彤 审 判 员 张稚侠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