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17120号
原告:***,女,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13栋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份应得劳务费17274.4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与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被告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应支付***两倍工资12000元以及2017年5月工资和2017年6月1、2、5日的三天工资共计5274.46元,以上共计17274.46元;此欠薪应当在2017年6月10日打入工资卡中,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依据***与北京开元嘉业智能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珍本次起诉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