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524号
申请执行人: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路564-6号A幢。
法定代表人:王永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庄路2388号3幢1层-2层。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99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4,361.9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凌 祎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汤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