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上某某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524号 申请执行人: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路564-6号A幢。 法定代表人:王永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庄路2388号3幢1层-2层。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99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4,361.9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凌 祎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汤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