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上某某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路564-6号A幢。 法定代表人:王永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庄路2388号3幢1层-2层。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99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反诉原告)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177,500.02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1,571.18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因义务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5,290.7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并轮候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房产。除此之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上述查封的房产、车辆均系轮候查封而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于上述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沪0112民初199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凌 祎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