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上某某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20财保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 法定代表人:王永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10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沪0120财保2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9,63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已将人民币2,559,635元汇至本院,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冻结。2023年4月26日,上***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将财产保全解除确认书等提交本院,故本院解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9,63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9,6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