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7民初3268号
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31225424。
法定代表人:唐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斌,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62364。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守巧,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赵四路侯庄段****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844686265。
法定代表人:高岩。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卫宏,组长。
委托代理人:蔡静,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企业公司”)、被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趣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欣、刘卫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被告中华企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兵,被告趣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静、王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伦公司诉称:2016年9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装修补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根据与趣游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对重庆小时代天地趣游公司经营的主题乐园进行装修。中华企业公司同意给予趣游公司140万元作为对趣游公司装修主题乐园投入的补贴。趣游公司对主题乐园的总装修投入由原告和趣游公司在装修合同中另行约定,如总装修投入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装修补贴,超出部分由趣游公司自行承担并按照原告与趣游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向原告自行支付。趣游公司同意原告直接收取本协议约定的装修补贴款。依据装修补贴协议的内容,2016年9月15日,原告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40万元。同日,针对超出装修补贴的部分,原告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50万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的差额部分的补充。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趣游公司要求多次增加施工内容,原告与趣游公司就此进行了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对增项工程予以确认。主题乐园项目施工于2017年1月11日竣工,并于2017年3月31日最终交付趣游公司投入使用,趣游公司亦实际开业经营。但中华企业公司未能按照《装修补贴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最后一笔19万元装修补贴,且拒绝退还原告装修押金5万元。趣游公司亦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及原告垫付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绝履行各自的付款义务。原告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完成项目工程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妥善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中华企业公司支付全部装修补贴款、退还装修押金,要求趣游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一、中华企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补贴款190000元,并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中华企业公司向原告退还装修押金50000元;三、趣游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增项工程款552223.46元,并以652223.4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四、趣游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五、趣游公司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000元、垃圾清运费9420元;六、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中华企业公司辩称:中华企业公司不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中华企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方不应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装修补贴款的义务,反而原告应配合趣游公司按比例退还我方已支付的装修补贴款及品牌补贴款等费用,我方才是本案受害者。本案中针对原告对中华企业公司提起的支付剩余装修补贴款及退还押金的诉求,也因未达到付款条款,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关系混淆的事实,根据“一案审理一法律关系”的原则,本案应当驳回原告针对我方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趣游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关于本案装修补贴款原告已进行债权申报,趣游公司也已进行了确认。
被告趣游公司辩称:原告与我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一直未完成装修工作,原告的工程一直未通过验收;由于原告拖延完成装修工作,给我方造成很大损失,应当依据合同向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完成的装修工作我方已足额支付费用,我方不拖欠装修款;关于物业管理费和垃圾清理费,没有合同依据,不应当由我方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趣游公司将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承包给英伦公司施工,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工期为31天,合同总价为140万元。工程竣工后,英伦公司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趣游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若工程未经验收,趣游公司已经使用的,视同交验。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装补协议》约定并执行。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50万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的补充,签订本协议7个工作日内,趣游公司支付英伦公司工程款25万元,工程完工50%并经趣游公司确认后,支付12.5万元,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个月,支付工程质保金25000元。施工现场产生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施工证制作费、装修期间物管费、空调消防防水费由趣游公司承担。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增项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22925.4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的补充,施工范围增加电力电缆及配电箱,签订本协议3个工作日内,趣游公司支付英伦公司工程款22925.4元。
合同签订后,英伦公司进场施工。装修过程中,英伦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中华企业公司支付装修押金5万元;同日,英伦公司向重庆中新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垃圾清理费9420元、物业管理费15000元。
庭审中,英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形成的数份《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记载了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洽商变更的工作内容,趣游公司的运营经理黄鑫荣在上述《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上建设单位一栏签字署名。
2017年3月7日,趣游公司向英伦公司回函称,我司于2017年1月10日接到你方提交的《重庆幻想家工程验收报审事宜》,的邮件,幻想家股东方、小时代梦想艺术乐园工程部及上实集团决定于2017年3月9日14:00对幻想家门店进行工程验收,请贵公司准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2017年3月10日,趣游公司向英伦公司发《整改函》称,幻想家股东方、小时代工程部与贵司于2017年3月9日14:00对幻想家现场进行了工程验收,并与贵司现场施工技术人员沟通,贵司答应3-4天把我方所述质量问题维修好,我司给贵司5天时间进行维修,若质量依旧不达标,我司将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同时与你方终止合同,维修整改费用从尾款中扣除。
2017年3月30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对整改项目进行了验收,趣游公司的运营经理黄鑫荣签字确认:以上十一条维修项目均已修复完成,全部合格验收。
2017年3月31日,英伦公司向趣游公司发《工程竣工验收函》称,我司于2017年1月10日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果后,于2017年3月30日再次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告知你司于3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同本项工程验收完毕。现阶段我司已完成合同内清单项目并按你司要求维修完毕,现完整无损移交你司,今后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你司承担。同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趣游公司的运营经理黄鑫荣签字确认接收。
2017年4月29日,趣游公司的运营经理黄鑫荣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信息称,“火爆全球嗨翻山城---幻想家超级乐园五一假期开业啦。”
2018年3月6日,中华企业公司在致英伦公司《关于工程催款函的回函》中称,装修补贴款是趣游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只有在趣游公司依约完满履行了租赁合同义务并达到获得补偿款的条件后方能获得,故是否需要继续支付装修补贴款是我司与趣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问题。因趣游公司已经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未经我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停止经营,且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导致我司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故趣游公司已无权获得装修补贴款,因而英伦公司也丧失了代趣游公司收取装修补贴款的基础。
另查明:2016年9月13日,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及英伦公司签署《装修补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鉴于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已于2016年6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中华企业公司同意给予趣游公司14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趣游公司的总装修投入由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在装修合同中另行约定,如总装修投入超过装修补贴,则超出部分由趣游公司按照约定自行支付;趣游公司在此委托英伦公司直接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装修补贴款,英伦公司收到中华企业公司支付的装修补贴款,即视为中华企业公司已向趣游公司履行了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以及视为趣游公司已向英伦公司支付与装修补贴款等值的装修款;若中华企业公司未按时支付装修补贴款,则按日万分之二向趣游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就装修事宜发生纠纷,与中华企业公司无关,收到趣游公司暂停支付装修补贴款通知后中华企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中华企业公司于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签署及趣游公司提交全部装修图纸后15日内支付56万元、于趣游公司进场装修后15日内支付28万元、于趣游公司正式开业后支付19万元,趣游公司委托中华企业公司将上述装修补贴款直接支付给英伦公司;有关装修补贴款返还的相关事宜,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2019年4月9日,中华企业公司提起诉讼,提出判决解除其与趣游公司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趣游公司返还装修补贴款1044246.58元等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趣游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以下事实:中华企业公司已付装修补贴款121万元,趣游公司已付工程款37.5万元。
由于英伦公司没有提交其与趣游公司办理工程结算的相关证据,经本院释明后,英伦公司未就案涉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已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一)关于原告向趣游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且工程已交付趣游公司使用,故趣游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包干价,即140万元+50万元+22925.4元=1922925.4元,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趣游公司已付工程款合计158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37925.4元,趣游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在本案中只向趣游公司主张了10万元工程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主张上述数额的工程款,本院对此予以尊重。故原告要求趣游公司支付10万元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趣游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25000元及物业管理费15000元、垃圾清运费9420元的诉求。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个月,支付工程质保金25000元。施工现场产生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施工证制作费、装修期间物管费、空调消防防水费由趣游公司承担。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已于2017年9月30日届满,且原告垫付了物业管理费15000元和垃圾清运费9420元,因此,趣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质保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物业管理费15000元和垃圾清运费9420元。
(三)关于原告向趣游公司主张的合同外增项工程款552223.46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提供经趣游公司确认的合同外增项工程价款的相关证据,且未申请对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向趣游公司主张的合同外增项工程款552223.46元的诉求,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向中华企业公司主张装修补贴款19万元及返还装修保证金5万元的问题。首先,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而中华企业公司并未与原告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故案涉施工合同对中华企业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原告主张的装修补贴款约定在其与趣游公司和中华企业公司签订的《装修补贴协议》中,从《装修补贴协议》的订立时间、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可以判断,该《装修补贴协议》并非是案涉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装修补贴协议》中有关中华企业公司给予趣游公司装修补贴款的约定,系基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当事人因装修补贴款的支付与退还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租赁合同》及《装修补贴协议》进行处理。鉴于此,涉及《租赁合同》及《装修补贴协议》的相关事项,不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同时,原告向中华企业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5万元,也不属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可按其与中华企业公司的约定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或者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以及自2017年4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25000元,以及自2017年10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5000元和垃圾清运费942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91元,由被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仇 修
人民陪审员 周 欣
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