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2691号
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5号1号楼1429室。
法定代表人:唐鸿,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31225424。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5号院4号楼五层502-3。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066880396。
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国际公司)与被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启迪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英伦国际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启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伦国际公司撤回本案对被告北京启迪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1元,由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石磊
审 判 员 张英周
审 判 员 曾 扬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