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6045号
原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赵四路侯庄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844686265。
诉讼代表人: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div>
负责人:孙卫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31225424。
法定代表人:唐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童,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游公司)与被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趣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被告英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趣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付的违约金2200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将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1号的重庆小时代天地项目2层的幻想家整体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工期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工期合计31天,工程合同总价140万元。当天,双方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就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补充约定工程款50万元。原告于2017年3月9日与其他相关方一起对项目进行了第一次验收,验收完毕后,各方均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向被告现场送交了《重庆店验收整改问题汇总》,被告现场项目负责人答应进行整改,但是,截止2017年4月5日仍然有问题没有完全整改到位,既没有取得原告也没有取得小时代业主方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盖章认可的验收合格单。2017年4月5日被告单方面发函,并拒绝再对问题施工点进行整改,强行进行工程移交,单方面终止合作。被告负责的重庆小时代天地2层幻想家整体装修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1月6日重庆幻想家闭店,总工期达417天,超期386天。按照《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第十二条中的规定:“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偿付逾期违约金。”原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英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我方按照约定期限完成了涉诉项目,趣游的代表已经签字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5日,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签署《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重庆幻想家整体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1号重庆小时代天地2层幻想家;3.承包范围:见工程报价清单;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约1750平方米。第二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31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本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9月15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5日,合同工期合计31天。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施工用货梯停运持续12小时以上者。(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地震等进度,从而导致无法按期完工者。(8)以其它分包单位原因而影响我方下道工序正常进行者。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1400000元。第五条工程进度。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5.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6.对已完工工程进行修改的。承包人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子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8.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八条双方负责事项。1.发包方:(1)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2)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15%的施工用地;(3)合同签订后3天内(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2套;(4)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3天内分送有关单位;(5)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报表,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6)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7)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8)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第十一条。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承包方的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偿付逾期违约金。(3)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6年9月15日,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签署《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500000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的补充。
2016年9月15日,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签署《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增项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22925.4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的补充。
诉讼中,英伦公司提交《工程变更洽商记录》若干,日期分别为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0月25日(两份)、2016年10月29日(三份)、2016年11月4日、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13日、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8日(两份)、2016年12月15日,上述记录下方建设单位处均有“黄鑫荣”签字,施工单位处有均杨晓童签字。
趣游公司认可黄鑫荣为公司派驻人员,但称无法核实上述签字真实性。
英伦公司称趣游公司有些整改内容,让我方先等等,提前协商好后,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洽商记录。2016年12月15日,还在进行方案的整改。2017年1月10日前我方完成洽商整改内容,要求趣游公司进行整体验收。
2017年3月7日,趣游公司向英伦公司发出《回复函》,称:我司于2017年1月10日接到你方提交的《重庆幻想家工程验收报审事宜》的邮件,幻想家股东方、小时代梦想艺术乐园工程部及上实集团决定于2017年3月9日14:00对幻想家门店进行工程验收,请贵公司准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2017年3月10日,趣游公司向英伦公司发出《重庆幻想家工程整改函》,载明:幻想家股东方、小时代工程部与贵司于2017年3月9日下午2点在重庆幻想家现场进行了工程验收,并与贵司现场施工技术人员杨晓童沟通,贵司答应3到4天把我方所述质量问题维修好,具体质量问题清单见附件一:《重庆店验收整改问题汇总-170303》,故我司给贵司5天时间进行维修,如若5天后,质量依旧达不到验收标准,我司将聘请第三方装饰公司进行维修整改,同时与乙方终止合同,维修整改所产生的费用有乙方负责,暂时从尾款中扣除。该整改函附件载明的问题共计11项,整改时间点为3天或5天。
英伦公司称:我方回复尽快完成,没有承诺具体整改时间。2017年3月30日全部整改完成。
诉讼中,英伦公司提交《重庆趣游项目维修销项单》,显示:2017年3月24日,黄鑫荣确认部分项目整改完成。2017年3月30日,黄鑫荣签字确认“以上十一条维修项目均已修复完成,全部合格验收”。
诉讼中,英伦公司提交2017年3月31日黄鑫荣、杨晓童签字确认的《重庆项目移交书》,该移交书载明:我方已按施工合同内容、范围、增项内容及要求于2017年1月11日完成了重庆幻想家VR超级乐园硬装装修工程。截止2017年3月11日接到贵司要求需要维修的项目内容全部完成且装修内容完好无损。我司再次要求贵司组织四方对该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及提交的四方验收单一直没有等到贵司的回复,我方将于今日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至今日起重庆幻想家VR超级乐园硬装装修工程全部移交给趣游公司,我方将不再对以上工程负有安全、保管等责任。如我方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后出现的人为损坏我方概不负责。
2017年4月5日,英伦公司向趣游公司发出《关于重庆幻想家工程竣工验收函》,该验收函载明:1.我司已经全部完成合同内清单项目施工并按贵司2017年3月10日初步验收整改函的要求完成整改。2.由于多次书面申请贵司组织四方验收,至2017年4月3日仍未组织验收,鉴于此情况,从今日起,将工程正式移交给贵司,今特告知。本项目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你司承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签署的《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增项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代表签署多项《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对工程项目进行部分变更,但未约定完成期限,英伦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综合证据情况,本院认为英伦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工程变更项目。2017年1月10日,英伦公司提出验收后,趣游公司未及时组织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趣游公司自行承担。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017年3月10日,趣游公司组织验收后提出11项整改并限期5日内完成,本院认为,英伦公司应在该限期内完成整改。英伦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超期完成整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应基于损失情况确定,趣游公司未提交损失证据,本院对此予以酌定。2017年3月31日,英伦公司对涉诉项目进行了移交,英伦公司不应负担此后相关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翔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