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13392号
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5号1号楼14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31225424。
法定代表人:唐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662364。
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楠,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赵四路侯庄段2号10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844686265。
诉讼代表人: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孙卫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企业公司)、第三人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梅,被告中华企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楠,第三人趣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补贴款19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押金5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逾期支付装修补贴、逾期返还装修押金给原告带来的损失40896.66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年计算,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签署了《装修补贴协议》,约定由被告向第三人提供位于重庆市XXXX重庆小时代天地用于经营趣游互娱店铺,由原告对该店铺进行装修,被告根据装修的进展给予原告装修补贴款。《装修补贴协议》签署后,原告如约履行完装修义务,第三人也于2017年9月开始对外经营。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装修补贴款,对于约定应于第三人正式开业后支付的装修补贴190000元一直拖延未付,原告屡次通过各种方式催促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华企业公司辩称,原告无权支付装修补贴,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建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原告诉请的债务人应当是第三人,而不是我方,我方仅是按照装修补贴协议,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辅助人,第三人并未退出与原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第二,本案中针对原告的诉请,因为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应予以驳回。第三,关于装修押金问题,本案中,原告系装修补贴协议提起的本案诉讼,装修押金与装修补贴协议并无关联性,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趣游公司述称,我方认为装修补贴款,是被告的意向招商政策,当时向我方承诺也是向第三人即装修公司给付装修补贴,在装修补贴协议中,三方明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给付装修补贴,因此给付装修补贴款给原告,是被告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关于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是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理应由被告予以退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2日,中华企业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趣游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1号的重庆小时代天地项目2层207、208、209室,租赁该房屋经营的商标或商号限于趣游互娱;租赁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租金的计算为:纯营业额抽成;自起租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该房屋实际使用的能源费用与其他公用事业费用:该房屋实际使用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及其他公用事业费用。该笔费用以独立计量装置所得为计算依据。水费为5元/立方米,电费为1.2元/kwh。乙方须在收到书面结算通知后五个工作日或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支付上一月的该笔费用……甲方同意给予乙方1000000元整体作为对乙方的品牌宣传推广补贴及1400000元整体作为对乙方的装修补贴款。前述品牌补贴及装修补贴将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供,具体有关品牌补贴及装修补贴的事宜详见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该房屋的《品牌补贴协议》及《装修协议》。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若因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的7日内按比例(即本合同项下租赁期的总天数减去实际开业日至本合同实际终止日的天数的差再除以本合同项下租赁期的总天数)向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品牌补贴及装修补贴。
2016年9月13日,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及英伦公司签署《装修补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鉴于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已于2016年6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中华企业公司同意给予趣游公司14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趣游公司的总装修投入由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在装修合同中另行约定,如总装修投入超过装修补贴,则超出部分由趣游公司按照约定自行支付;趣游公司在此委托英伦公司直接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装修补贴款,英伦公司收到中华企业公司支付的装修补贴款,即视为中华企业公司已向趣游公司履行了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以及视为趣游公司已向英伦公司支付与装修补贴款等值的装修款;若中华企业公司未按时支付装修补贴款,则按日万分之二向趣游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就装修事宜发生纠纷,与中华企业公司无关,收到趣游公司暂停支付装修补贴款通知后中华企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中华企业公司于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签署及趣游公司提交全部装修图纸后15日内支付56万元、于趣游公司进场装修后15日内支付28万元、于趣游公司正式开业后支付19万元,趣游公司委托中华企业公司将上述装修补贴款直接支付给英伦公司;有关装修补贴款返还的相关事宜,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2016年9月13日,英伦公司向中华企业公司支付装修押金5万元。中华企业公司提交的《租户装修付费清单》载明:装修押金50000元,装修验收合格后,经缴费人申请后无息退还。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趣游公司将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承包给英伦公司施工,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工期为31天,合同总价为140万元。工程竣工后,英伦公司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趣游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若工程未经验收,趣游公司已经使用的,视同交验。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装补协议》约定并执行。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50万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的补充,签订本协议7个工作日内,趣游公司支付英伦公司工程款25万元,工程完工50%并经趣游公司确认后,支付12.5万元,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个月,支付工程质保金25000元。施工现场产生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施工证制作费、装修期间物管费、空调消防防水费由趣游公司承担。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增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款22925.4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的补充,工程施工范围增加电力电缆及配电箱,签订本协议3个工作日内,趣游公司支付英伦公司工程款22925.4元。
另案中,英伦公司认可中华企业公司已支付装修补贴款121万元。
2017年3月31日,英伦公司向趣游公司发《工程竣工验收函》称,我司于2017年1月10日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果后,于2017年3月30日再次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告知你司于3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同本项工程验收完毕。现阶段我司已完成合同内清单项目并按你司要求维修完毕,现完整无损移交你司,今后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你司承担。同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趣游公司的运营经理黄鑫荣签字确认接收。
2017年4月29日,趣游公司的运营经理黄鑫荣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信息称,“火爆全球嗨翻山城---幻想家超级乐园五一假期开业啦。”
2017年5月31日,英伦公司向中华企业公司发出《装修押金申请退款说明》,该说明载明:尊敬的中华企业公司,现由我司负责装修在重庆小时代趣游项目现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现向贵司提出退还押金申请,具体退款说明如下:1.装修押金50000元。2.装修期间水电费(我司代付)16359元。3.请贵司扣除装修期间水电费后,余款33641元退还我司。谢谢!4.汇款信息(略)。英伦公司称现不同意代付。
2017年11月6日,趣游公司因店铺升级需要进行闭店。2019年2月28日,趣游公司搬离案涉商铺。2019年3月4日,趣游公司向中华企业公司返还案涉商铺。
2018年3月6日,中华企业公司在致英伦公司《关于工程催款函的回函》中称,装修补贴款是趣游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只有在趣游公司依约完满履行了租赁合同义务并达到获得补偿款的条件后方能获得,故是否需要继续支付装修补贴款是我司与趣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问题。因趣游公司已经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未经我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停止经营,且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导致我司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故趣游公司已无权获得装修补贴款,因而英伦公司也丧失了代趣游公司收取装修补贴款的基础。
2019年1月25日,中华企业公司向趣游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与趣游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配套协议的通知书》,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协议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贵司自2016年9月14日接收房屋以来至2017年12月7日,累计欠付我司租金、运营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具体如下:其中:第一,拖欠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7日租金9036元;第二,拖欠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7日运营管理费858元;第三,拖欠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水电费119947元(截至本函发出之日,贵司仍未将房屋返还我司,房屋中的设施设备均未搬离,且部分设备仍持续在产生电费,现暂将水电费统计至2019年1月15日止)。
2019年4月9日,中华企业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其与趣游公司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趣游公司支付接房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设备搬离之日止的公用事业费119947元及违约金367186.83元,趣游公司返还装修补贴款1044246.58元等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品牌补贴协议》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中华企业公司对趣游公司享有公用事业费119947元及违约金的债权,中华企业公司对趣游公司享有返还装修补贴款1044246.58元的债权等内容。
另,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趣游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及英伦公司签署的《装修补贴协议》是基于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中华企业公司同意给予趣游公司14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趣游公司委托英伦公司直接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装修补贴款。中华企业公司未向英伦公司支付19万元装修补贴,并不对英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趣游公司违约,中华企业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判决确认中华企业公司对趣游公司享有返还部分装修补贴款的债权。现英伦公司主张中华企业公司向其支付装修补贴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企业公司收取了英伦公司装修押金。2017年3月31日,英伦公司向趣游公司移交项目,2017年5月趣游公司开始营业,2017年5月31日,英伦公司向中华企业公司申请退款。装修期间水电费应由趣游公司负担,且另案已经判决中华企业公司对趣游公司享有公用事业费119947元及违约金的债权,该公用事业费包含装修期间水电费,中华企业公司无权在英伦公司退款中扣除。英伦公司主张的50000元装修押金及自2017年9月26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押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损失为4509.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7元,由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7元(已交纳),由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翔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