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9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5号1号楼1429室。
法定代表人:唐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5幢。
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楠,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赵四路侯庄段2号1077室。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
负责人:孙卫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企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趣游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梅、被上诉人中华企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楠、原审第三人趣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中华企业公司支付装修补贴款190 000元,赔偿逾期支付装修补贴给英伦公司带来的损失40 896.66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年计算,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中华企业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企业公司系《装修补贴协议》的当事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而并非案外第三人代为履行该协议。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情况、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2016年9月13日,中华企业公司(甲方)、趣游公司(乙方)、英伦公司(丙方)三方共同签署了《装修补贴协议》,约定由中华企业公司向趣游公司提供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1号重庆小时代天地用于经营趣游互娱店铺,由英伦公司对该店铺进行装修,中华企业公司根据装修的进展给予英伦公司装修补贴款。中华企业公司作为协议的签约一方而并非第三方,根据《装修补贴协议》享有相关权利,理应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具体而言:(一)中华企业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一方,有权指令和安排装修事宜:协议第1.1条约定,丙方(英伦公司)应根据甲方(中华企业公司)和乙方(趣游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出的相关要求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专区进行装修。(二)中华企业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一方,有权验收装修成果:协议第1.6条约定,乙方专区的装修,经乙方(趣游公司)和甲方(中华企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竣工并投入使用。(三)中华企业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一方,承诺对于自身违约行为向协议其他两方承担相应责任:协议第4.2条约定,甲方(中华企业公司)向丙方(英伦公司)支付装修补贴的前提条件如下...甲方(中华企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装修补贴且不构成违约,乙方(趣游公司)或丙方(英伦公司)均无权就此追究甲方(中华企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协议第5条违约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中华企业公司不是根据乙方(趣游公司)的指示即行付款,而是协议中不可或缺的督验、参与方,把控付款条件和进程:前三阶段提交图纸、进场、装修完工确认均由甲方(中华企业公司)管控验收而非乙方(趣游公司),由其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付款。二、根据(2019)渝0107民初8980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可知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之间名为房屋租赁,实则合作经营。中华企业公司签署《装修补贴协议》系自行承担对英伦公司的债务,是与趣游公司共同经营中权利义务的分配,而并非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一)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之间名为房屋租赁,实则合作经营(1)中华企业公司指定商标商号、开业时间:中华企业公司限制租赁房屋商标、商号仅限于“趣游互娱”,指定开业时间为2016年8月28日。(2)中华企业公司无保底租金,纯营业抽成,共担经营风险:趣游公司支付中华企业公司租金的方式为纯抽成,按照趣游公司月营业额收入的10%计入租金,中华企业公司没有任何保底租金,与趣游公司共担经营风险。(3)中华企业公司无偿投入240万元:中华企业公司不仅提供使用场地,还无偿向趣游公司提供品牌宣传推广补贴100万(趣游公司主张是投资入股款)、装修投入140万。(4)中华企业公司主导、管控趣游公司经营情况:2017年11月6日,趣游公司因店铺升级需要进行闭店,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中华企业公司、趣游公司就闭店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在往来的函件中,中华企业公司多次强调不同意趣游公司闭店,后趣游公司不得已于2019年2月28日自行搬离涉案商铺。(二)英伦公司之所以与趣游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系基于与中华企业公司在先的《装修补贴协议》以及其资信实力(1)先签署《装修补贴协议》再签署《施工合同》:中华企业公司作为甲方,于2016年9月13日组织与趣游公司、英伦公司签署了《装修补贴协议》,其后,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才与趣游公司签署《施工合同》。(2)中华企业公司成立时间长、注册资本金是趣游公司的270倍,资信实力雄厚:中华企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8日,注册资本50 000万元,而趣游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185万元。英伦公司出于对中华企业公司资信、实力的信赖,才与趣游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三)中华企业公司签署《装修补贴协议》系自行承担对英伦公司的债务,是与趣游公司共同经营中权利义务的自主分配,而并非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装修补贴协议》协议约定和履行中均能明确中华企业公司的履约身份与义务,详见本意见第一条阐述。三、即便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合作关系,亦不影响《装修补贴协议》效力以及早已达成付款条件的款项支付。(一)(2019)渝0107民初8980号民事判决仅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品牌补贴协议》,而并未解除《装修补贴协议》。(二)英伦公司早已全部履行完毕《装修补贴协议》义务,不存在可解除的基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1月26日,而英伦公司履行完毕《装修补贴协议》约定工程的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付款条件成就的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英伦公司早已全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仅因中华企业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迟迟未付工程款。中华企业公司不能因其自身的违约行为而获益,免除其应尽义务,更不能因为其与趣游公司合作经营的失败,转嫁其损失给英伦公司来承担。
中华企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英伦公司的上诉请求。英伦公司无权请求中华企业公司支付装修补贴,中华企业公司与英伦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华企业公司与英伦公司及趣游公司签订的《装修补贴协议》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房屋租赁关系已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并经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英伦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趣游公司述称,根据《装修补贴协议》,中华企业公司对英伦公司支付装修补贴承担主体责任,在《装修补贴协议》中明确约定支付装修补贴是中华企业公司的合同义务,而且当时中华企业公司做招商政策的时候,就把支付装修补贴作为了自己的一项招商政策,因此趣游公司认为中华企业公司确实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英伦公司支付装修补贴19万元,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英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华企业公司支付装修补贴款190 000元;2.判令中华企业公司返还装修押金50 000元;3.判令中华企业公司赔偿逾期支付装修补贴、逾期返还装修押金给英伦公司带来的损失40 896.66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年计算,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4.诉讼费用由中华企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2日,中华企业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趣游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路1号的重庆小时代天地项目2层××室,租赁该房屋经营的商标或商号限于趣游互娱;租赁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租金的计算为:纯营业额抽成;自起租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该房屋实际使用的能源费用与其他公用事业费用:该房屋实际使用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及其他公用事业费用。该笔费用以独立计量装置所得为计算依据。水费为5元/立方米,电费为1.2元/kwh。乙方须在收到书面结算通知后五个工作日或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支付上一月的该笔费用……甲方同意给予乙方1 000 000元整体作为对乙方的品牌宣传推广补贴及1 400 000元整体作为对乙方的装修补贴款。前述品牌补贴及装修补贴将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供,具体有关品牌补贴及装修补贴的事宜详见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该房屋的《品牌补贴协议》及《装修协议》。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若因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的7日内按比例(即本合同项下租赁期的总天数减去实际开业日至本合同实际终止日的天数的差再除以本合同项下租赁期的总天数)向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品牌补贴及装修补贴。
2016年9月13日,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及英伦公司签署《装修补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鉴于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已于2016年6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中华企业公司同意给予趣游公司14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趣游公司的总装修投入由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在装修合同中另行约定,如总装修投入超过装修补贴,则超出部分由趣游公司按照约定自行支付;趣游公司在此委托英伦公司直接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装修补贴款,英伦公司收到中华企业公司支付的装修补贴款,即视为中华企业公司已向趣游公司履行了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以及视为趣游公司已向英伦公司支付与装修补贴款等值的装修款;若中华企业公司未按时支付装修补贴款,则按日万分之二向趣游公司支付违约金;如趣游公司与英伦公司就装修事宜发生纠纷,与中华企业公司无关,收到趣游公司暂停支付装修补贴款通知后中华企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中华企业公司于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签署及趣游公司提交全部装修图纸后15日内支付56万元、于趣游公司进场装修后15日内支付28万元、于趣游公司正式开业后支付19万元,趣游公司委托中华企业公司将上述装修补贴款直接支付给英伦公司;有关装修补贴款返还的相关事宜,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2016年9月13日,英伦公司向中华企业公司支付装修押金5万元。中华企业公司提交的《租户装修付费清单》载明:装修押金50 000元,装修验收合格后,经缴费人申请后无息退还。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趣游公司将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承包给英伦公司施工,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工期为31天,合同总价为140万元。工程竣工后,英伦公司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趣游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若工程未经验收,趣游公司已经使用的,视同交验。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装补协议》约定并执行。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50万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的补充,签订本协议7个工作日内,趣游公司支付英伦公司工程款25万元,工程完工50%并经趣游公司确认后,支付12.5万元,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个月,支付工程质保金25 000元。施工现场产生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施工证制作费、装修期间物管费、空调消防防水费由趣游公司承担。
2016年9月15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重庆幻想家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增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款22 925.4元,用于重庆幻想家店面精装修工程清单造价与合同价款差额部分的补充,工程施工范围增加电力电缆及配电箱,签订本协议3个工作日内,趣游公司支付英伦公司工程款22 925.4元。
另案中,英伦公司认可中华企业公司已支付装修补贴款121万元。
2017年3月31日,英伦公司向趣游公司发《工程竣工验收函》称,我司于2017年1月10日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果后,于2017年3月30日再次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告知你司于3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同本项工程验收完毕。现阶段我司已完成合同内清单项目并按你司要求维修完毕,现完整无损移交你司,今后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你司承担。同日,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趣游公司的运营经理黄鑫荣签字确认接收。
2017年4月29日,趣游公司的运营经理黄鑫荣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信息称,“火爆全球嗨翻山城---幻想家超级乐园五一假期开业啦。”
2017年5月31日,英伦公司向中华企业公司发出《装修押金申请退款说明》,该说明载明:尊敬的中华企业公司,现由我司负责装修在重庆小时代趣游项目现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现向贵司提出退还押金申请,具体退款说明如下:1.装修押金50 000元。2.装修期间水电费(我司代付)16 359元。3.请贵司扣除装修期间水电费后,余款33 641元退还我司。谢谢!4.汇款信息(略)。英伦公司称现不同意代付。
2017年11月6日,趣游公司因店铺升级需要进行闭店。2019年2月28日,趣游公司搬离案涉商铺。2019年3月4日,趣游公司向中华企业公司返还案涉商铺。
2018年3月6日,中华企业公司在致英伦公司《关于工程催款函的回函》中称,装修补贴款是趣游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只有在趣游公司依约完满履行了租赁合同义务并达到获得补偿款的条件后方能获得,故是否需要继续支付装修补贴款是我司与趣游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问题。因趣游公司已经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未经我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停止经营,且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导致我司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故趣游公司已无权获得装修补贴款,因而英伦公司也丧失了代趣游公司收取装修补贴款的基础。
2019年1月25日,中华企业公司向趣游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与趣游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配套协议的通知书》,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协议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贵司自2016年9月14日接收房屋以来至2017年12月7日,累计欠付我司租金、运营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具体如下:其中:第一,拖欠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7日租金9036元;第二,拖欠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7日运营管理费858元;第三,拖欠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水电费119 947元(截至本函发出之日,贵司仍未将房屋返还我司,房屋中的设施设备均未搬离,且部分设备仍持续在产生电费,现暂将水电费统计至2019年1月15日止)。
2019年4月9日,中华企业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其与趣游公司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趣游公司支付接房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设备搬离之日止的公用事业费119 947元及违约金367 186.83元,趣游公司返还装修补贴款1 044 246.58元等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品牌补贴协议》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中华企业公司对趣游公司享有公用事业费119 947元及违约金的债权,中华企业公司对趣游公司享有返还装修补贴款1 044
246.58元的债权等内容。
另,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3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趣游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及英伦公司签署的《装修补贴协议》是基于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中华企业公司同意给予趣游公司14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趣游公司委托英伦公司直接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装修补贴款。中华企业公司未向英伦公司支付19万元装修补贴,并不对英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趣游公司违约,中华企业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判决确认中华企业公司对趣游公司享有返还部分装修补贴款的债权。现英伦公司主张中华企业公司向其支付装修补贴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企业公司收取了英伦公司装修押金。2017年3月31日,英伦公司向趣游公司移交项目,2017年5月趣游公司开始营业,2017年5月31日,英伦公司向中华企业公司申请退款。装修期间水电费应由趣游公司负担,且另案已经判决中华企业公司对趣游公司享有公用事业费119 947元及违约金的债权,该公用事业费包含装修期间水电费,中华企业公司无权在英伦公司退款中扣除。英伦公司主张的50 000元装修押金及自2017年9月26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一、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押金50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损失为4 509.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合各方诉辩及陈述意见和查明的事实,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中华企业公司应否向英伦公司支付剩余装修补贴及逾期付款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及英伦公司签署《装修补贴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鉴于中华企业公司与趣游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英伦公司应根据英伦公司和趣游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及中华企业公司和趣游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出的相关要求对趣游公司专区进行装修;中华企业公司同意给予趣游公司140万元作为装修补贴,趣游公司委托英伦公司直接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装修补贴款。因此,在《装修补贴协议》约定项下,趣游公司系债权人、中华企业公司系债务人,各方约定由中华企业公司向英伦公司履行债务。现,中华企业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债务,其应当向趣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并非直接对英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英伦公司要求中华企业公司继续支付装修补贴及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并对英伦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英伦公司与趣游公司的争议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英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北京英伦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思齐
法 官 助 理   童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