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健创新(北京)监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108民初7796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2号楼172单元2012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海勇,男,该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

被告天健创新(北京)监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3号楼3302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娴,女,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嘉禾公司)与被告天健创新(北京)监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创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誉嘉禾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海勇与被告天健创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淑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誉嘉禾公司诉称,根据2015415日天健创新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北京海淀区丰秀路3号院3号楼3层的办公室装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第十条违约责任中规定“合同生效后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并赔偿对方因工程准备及进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天健创新公司在本装修项目进行前期包括工地测量、施工图设计、工程报价到最终合同签订都没有提出异议,然而天健创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却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天健创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17 00030% 的违约金35 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天健创新公司承担。

被告天健创新公司辩称,华誉嘉禾公司曾经口头约定在合同前可以办理消防手续,按期履行合同并进行施工,但其没有如约办理,并要求要在2个月内办理,在此情况下我方另外请了其他公司进行了施工。华誉嘉禾公司没有进场施工,我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4月,华誉嘉禾公司与天健创新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誉嘉禾公司对天健创新公司承租的位于丰秀中路3号院3号楼3层进行装修,施工工期10天,自2015415日至2015425日,装修金额117 000元,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并赔偿对方因工程准备及进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天健创新公司未让华誉嘉禾公司施工,另找其他公司进行了施工。天健创新公司称与华誉嘉禾公司口头约定由华誉嘉禾公司办理施工消防手续,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华誉嘉禾公司与天健创新公司均认可20155月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华誉嘉禾公司与天健创新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华誉嘉禾公司与天健创新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天健创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让华誉嘉禾公司进行施工,而另找他人完成施工,从而导致双方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天健创新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此天健创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华誉嘉禾公司要求天健创新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17 00030% 的违约金35 1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天健创新公司称与华誉嘉禾公司口头约定由华誉嘉禾公司办理施工消防手续,因未提交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天健创新(北京)监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三万五千一百元;

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五元,由天健创新(北京)监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陆军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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