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412号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43号楼9层914。
法定代表人:刘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利,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一层130。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涵,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咏川,女,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小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烨岚
书记员熊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