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八到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23709号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43号楼9层9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83594169B。

法定代表人:刘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利,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公司职员。

被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17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52859652J。

法定代表人:曹继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咏川,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嘉禾公司)与被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到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誉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利、刘铁,被告五八到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咏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誉嘉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五八到家公司立即向华誉嘉禾公司支付工程款50900.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3.85%计算,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即2019年6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274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0日,华誉嘉禾公司与五八到家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华誉嘉禾公司承包五八到家公司发包的58到家厦门市万科创想中心办公区装饰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33号20层,合同工期26天。合同签署后,华誉嘉禾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工程于2019年6月4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五八到家公司已确认工程结算款数额,但五八到家公司未按约定向华誉嘉禾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经多次催告,五八到家公司尚欠工程款50900.45元未付。

五八到家公司辩称,五八到家公司对工程价款的金额予以确认。因华誉嘉禾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五八到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2020年7月4日双方才就工程款结算金额进行确认。现同意支付工程款50900.45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0日,五八到家公司(发包人)与华誉嘉禾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33号20层,工程名称为58到家厦门市万科创想中心办公区装饰工程项目,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屠文举(系五八到家公司授权代表),项目经理为刘铁(系华誉嘉禾公司授权代表),施工进场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4日,合同价款为300746.91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主材进场后付30%工程款90224.07元,隐蔽工程验收后付30%工程款90224.07元,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20%工程款60149.38元,若项目有洽商变更,则在整体完成洽商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若项目无洽商变更,则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5%,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如工程质保期内无任何问题,则发包人于质保期满后支付;发包人支付每期费用前至少15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当开具当期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未按约定交付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且不认定为发包人违约。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签订后,华誉嘉禾公司亦依约进场施工。2019年7月3日、8月14日,五八到家公司分别支付给华誉嘉禾公司90224.07元、90224.07元。2020年7月3日,五八到家公司授权代表屠文举通过电子邮件向华誉嘉禾公司授权代表刘铁发送竣工结算汇总表,审定的工程总价为246385.84元。2020年7月4日,刘铁回复屠文举,确认结算数额。

华誉嘉禾公司主张,工程已于2019年6月4日验收并于2019年6月7日交付使用,华誉嘉禾公司提供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2019年5月10日华誉嘉禾公司转账15040元给厦门市安象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子回单(款项用途为58办公室20层装修押金)和2019年6月18日厦门市安象投资有限公司转账15040元给华誉嘉禾公司的电子回单;主张2019年6月18日讼争工程所在的物业已将保证金退还给华誉嘉禾公司,证明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五八到家公司认为,电子回单未注明付款原因和事由,回款单没有注明押金,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现工程已投入使用,但不清楚交付使用时间。工程于2020年7月4日验收。

本院认为,华誉嘉禾公司与五八到家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双方审核确定的工程总价款为246385.84元,五八到家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0448.14元,现华誉嘉禾公司要求五八到家公司支付工程款50900.45元,五八到家公司也同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每期费用前至少15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当开具当期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未按约定交付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且不认定为发包人违约。对此,本院认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合同的主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单纯违反开具发票的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也无权主张相应违约金。华誉嘉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性质属逾期付款违约赔偿,五八到家公司以华誉嘉禾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称其不构成违约,本院予以采信。对华誉嘉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五八到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900.45元;

二、驳回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1元,由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元,五八到家有限公司负担542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素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黄君雅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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