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7985号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43号楼9层914。
法定代表人:刘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男,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炫烨辉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296号2层。
法定代表人:武磊。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炫烨辉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靖
书 记 员 聂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