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6304号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二区43号楼9层9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半导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