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执5135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天海龙岗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亦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书记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