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554号
原告:北京司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7层710。
法定代表人:常好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甲彬,北京弘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3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绍金,执行董事。
北京司安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北京司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司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敬文